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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南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(2015年修订)

作者:保卫处    来源:    发布时间:2020-11-26 15:38:48    浏览次数: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重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、科研秩序,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、财产安全,根据国务院颁布的《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第505号令)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活动,是指主办者租用、借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临时占用场所、场地,面向公众举办的学术讲座、文艺演出、体育比赛、报告会、大讲堂、招聘会、各类大型会议、考试、素质拓展以及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外人员来我校参观、访问等群体性活动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在校内举办的以下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:

(一)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;

(二)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、有校外重要来宾参加的活动;

(三)参加人数在100人以上、有国(境)外人员参加的重大涉外活动;

(四)其他需要进行严格管理的群众性活动。

第四条 校内举办的各类大型活动除应遵守本办法外,必要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,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。

第五条 各学院(单位)、各部门组织的内部教育、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。

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遵循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”的方针,按照“谁主办、谁负责”、“谁使用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由主办者全面负责安全工作。

第七条 学校保卫处是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,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审核、监督管理和指导职责,及时协调、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。

第二章 安全职责

第八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:

(一)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;

(二)落实大型活动安全责任制度,明确安全责任人、安全措施和安全工作人员、岗位职责,开展重大活动安全宣传教育;

(三)非经允许不得搭建临时舞台等室外设施;

(四)落实车辆交通、停放、疏导措施;

(五)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,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;

(六)接受保卫处和公安机关的检查、指导和监督,及时消除安全隐患。

第九条 大型活动有承办者的,承办者应与主办者共同落实安全工作,共同承担安全责任。

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提供者应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保障活动场所、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;

(二)保障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、应急广播、应急照明、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、法规、技术标准的规定;

(三)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、器材配置齐全、完好有效。

第十一条 保卫处对大型活动实行审核制,履行以下职责:

(一)受理、审核举办单位提交的安保工作方案,并进行登记备案;

(二)对影响特别大的或参与人数特别多的大型活动,根据实际需要,配备工作人员协助维持现场秩序;

(三)在活动举办前,根据需要视情况对活动场所进行专项安全检查,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;

(四)在活动举办过程中,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实施监督、检查,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;

(五)协助活动主办者、承办者对安全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;

(六)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,处置突发事件。

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:

(一)遵守法律、法规和社会公德,不得妨碍校园治安、影响活动秩序;

(二)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、消防等管理制度,接受安全检查,不得携带爆炸性、易燃性、放射性、毒害性、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、弹药、管制器具;

(三)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,服从安全管理,自觉维护现场秩序。

第三章 安全管理

第十三条 大型活动举办需经相关部门审批,审批参照《江南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》(江大校办〔2014〕26号)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相关条款执行,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,不得举办。

第十四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或承办者应在活动举办前7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《江南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核表》及相关材料,保卫处在收到《江南大学校园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核表》及相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。

第十五条 对已登记备案的大型活动,举办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活动的时间、地点、内容和扩大活动的举办规模。

举办单位确需变更大型活动时间、地点、内容及规模的,应在原定举办时间2个工作日前向保卫处申请变更。

第十六条 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保卫部门工作人员,凭有效证件进入活动现场,履行治安管理职责。

第十七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、治安案件的,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,并立即报告学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。

第十八条 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保卫处应要求安全责任人终止活动。

(一)未办理安全审核手续而举办活动的;

(二)已办理安全审核手续,但不按审核规定要求举办活动的;

(三)未按审核内容,擅自变更活动时间、地点、内容、规模等的;

(四)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,发生或可能发生公共安全事故、治安案件的。

第四章 责任追究

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主办者、承办者或场所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、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违法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;尚构不成违法犯罪的,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。

第二十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,予以批评教育;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,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
第五章 附 则
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原《江南大学大型活动管理规定》(江大校办〔2007〕8号)自行废止。
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南大学校园综合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