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一段时间,无锡警方正在开展打击盗抢电动车的专项整治活动。自2013年11月以来,滨湖区交巡警大队已经在江南大学校园内先后查获5辆被盗电动车并依法予以没收。
经保卫处调查了解,上述电动车均为我校在校学生通过各种非正规销售渠道购买(包括网上购买)的二手电动车或是在无租赁资质的地下租车点租用的电动车。为此,保卫处郑重提醒师生员工:如需购买电动车应到正规场所购买,并索要发票及时上牌;骑行电动车应注意证照齐全,并随身携带电动车行驶证和购车发票。
[附]
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、犯罪所得收益罪】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保 卫 处
2013年12月11日